
为规范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24〕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hrbzjbzc@163.com。
(一)配售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35平方米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引进人才、来哈留哈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并根据供给能力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申请购买资格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单身居民作为单身户家庭独立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6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正在享受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等相关保障家庭具备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但须在领取《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户通知书》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等相关保障。
(二)配售房源除新建外可收购、转化盘活存量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新建、收购、转化盘活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建设。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收购包括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闲置住房等。转化盘活包括无安置需求的存量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存量商品住房等。通过收购和转化盘活的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70~110平方米为主,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收购和转化盘活存量住房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结合现有房源实际,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配售实行一房一价,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配售价格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向社会公布。
(三)每个申请家庭仅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实行配售制,纳入市房屋联机备案系统管理。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家庭方可购买保障性住房。每个申请家庭仅能享受(包括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离婚、原未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离婚析产后未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一方及已满18周岁的子女,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
房源按照公开摇号配售流程开展,申请家庭取得资格通知书后按项目进行意向购房登记,摇号确定选房排序;配售6个月后仍有剩余未出售的房源,运营管理单位可将剩余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购买。
(四)配售管理实行封闭管理、购买家庭未满五年不得申请回购
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除用于申购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担保及个人偿债。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发生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
购买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出现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迁往外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家庭遭遇灾难性事故经济特别困难等情形,购房人应当退出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按规定回购。依申请退出回购的家庭,2年后可继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住房被依职权收回的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房屋回购后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再次配售。购房人不得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住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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